《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三)規(guī)定: 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驗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公安部令120號)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jiān)督抽查,應當根據(jù)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yǎng)、檢測;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或者備案前,消防設施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檢測合格。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消防設施的管理、檢查、檢測、維修、保養(yǎng)、建檔等工作制度,對建筑消防設施、電器設備、電氣線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一、依法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工作
(一)開展消防驗收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前的消防設施檢測。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在受理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業(yè)務時,對受理材料應認真審查把關,嚴格核查檢測單位的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對建設單位無法提供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或提供的檢測證明文件綜合判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不予受理。建設單位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應提供《建設工程消防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對于無法提供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或提供的檢測證明文件綜合判定結論為不合格的,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開展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對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督促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維護保養(yǎng)檢測機構”)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yǎng),按照《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B25201- 2010)確定維護保養(yǎng)標準,并保留維護保養(yǎng)記錄。督促其每年進行1次全面檢查測試,并將檢測報告存檔。
二、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責任自負”原則,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要投資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具體工作的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yè)務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工作人員在各自業(yè)務范圍(崗位)內承擔相應責任。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行業(yè)主管部門嚴格落實“管行業(yè)必須管安全、管業(yè)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工作實施監(jiān)督指導。
(一)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資格的組織或單位,每月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yǎng),并與受委托組織或單位簽訂合同,在合同中確定維護保養(yǎng)內容,并保留維護保養(yǎng)記錄;每年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1次全面檢查測試,并將檢測報告存檔。
(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當選用合格產品,每年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1次全面安全性能檢測。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并由具備資質的人員操作。
(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積極參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工作,主動接入城市消防物聯(lián)網監(jiān)控系統(tǒng),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為單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災隱患等提供技術服務,提高技防、物防水平。
關于印發(fā)《佛山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jiān)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佛公通〔2017〕103號
三、消防監(jiān)督員對重點單位重點場所、部位進行全面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根據(jù)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yè)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四)建筑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yǎng)、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qū)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對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十)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十一)微型消防站運作是否正常規(guī)范;
(十二)重點單位“6+1”措施是否落實到位;
(十三)其他結合工作實際需要應當監(jiān)督管理的內容。